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目前,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据证券法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受损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根据中安消(600654)公开披露的信息,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股民参与索赔应符合以下条件:
索赔条件暂定为:2014年6月11日-2016年12月23日中买入,2016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依法起诉,且示范性判决已出,由四川楚坤律师事务所周兰律师团队代理的中安消涉嫌虚假陈述案结果利好。符合条件可通过四川楚坤律师事务所官网直接联系律师进行咨询,并登记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索赔的损失范围,即“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根据该规定,股民可索赔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和资金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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