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证券法、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有很多,比如,概念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处理后果不同;但是我们结合很多股民客户的疑问,有两点需要注意:
就是对索赔金额认定的准确性影响不同,最终的索赔金额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股民索赔律师
就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才是起诉立案的唯一依据。 视频详解
联系我们
四川楚坤律师事务所
电话:185-0286-5286(可加微信)
qq:1072161699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蜀都中心一期1号楼702室
周兰
电话(传真):86-028-62611815
联系方式:185-0286-5286(可加微信)
网址:www.ck-law.cn
www.ck-law.net
地址:中国•成都市武侯区蜀都中心一期1号楼702室
版权所有 四川楚坤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8035428号-1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185-0286-5286
股民咨询